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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法律论文

论严禁刑讯逼供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

为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最近中央政法委制定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其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依法全面收集运用证据(第一、二、六、七条);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第三条);强化检察法律监督职能(第四、五条);排除外界干扰依法办案(第八、十五条);依法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第九条);实事求是纠正冤假错案(第十、十一条);科学考评实行责任追究(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但是要彻底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最有效的措施还是要严禁刑讯逼供。纵观近几年来发生的冤假错案,诸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及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等,无不与刑讯逼供密切相关。

刑讯逼供是是司法实践中久禁不绝的一种丑恶现象和办案陋习,其根源在于受“口供”是证据之王、是侦查破案关健这一传统办案理念的支配,不仅严重侵犯人权,损害司法公信力,而且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为防止刑讯逼供,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版第一百四十条、20xx年版第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也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但刑讯逼供现象仍有禁不止,致冤假错案频发,在司法界产生了恶劣影响。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实际上就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就是对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审查判断。而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是确保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重要手段。证据的合法性就是指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如何保障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一直以来,立法层、理论界和实务者都高度重视的问题。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将保障和尊重人权这一宪法性原则写进了刑诉法,并在立法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无疑是法治进步、司法文明的体现。但是,如何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以及如何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在操作中并非易事:

发现难。对于明显存在程序瑕疵的实物证据,发现并不难,最难的是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获取的言辞证据。一是因为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手法多样,既有肉体的,也有精神的,完全可以做到不留痕迹二是证据提供方,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规避法律、逃避制裁的动因(人之本性),真假难辨三是案件材料上不可能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任何证据。充其量也只是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产生一些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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