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及其监管的法制化
摘要。资产支持证券所具有的高度衍生性,在极大提高资产流动性的同时,其无限的风险放大作用也需要各国金融监管机关予以高度重视。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来源于资产本身以及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累积。如何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保障司法实现风险监管的法制化将是文章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资产支持证券监管法制化实现途径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金融创新发展的一项主要内容和重要成就。其所具有的灵活方便、设计精巧、高效率等特征的确是风险管理和金融投资的利器。但是资产证券化如果脱离监管要求不合理的发展,将有可能酝酿出巨大的金融灾难。20xx年,爆发于美国的次级按揭贷款和相关衍生品危机,与以资产支持证券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的过度发展有着难以割舍的联系。痛定思痛,如何实现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有效监管,保证其健康发展,将是危机过后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本文将以围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来源,与本次金融危机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监管法制化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资产证券化与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形成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有人把这次金融危机发生的直接原因简单地归结于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发展,这种认识过于肤浅,也过于武断。资产证券化不是制造风险,而是分散风险。问题的关键在于证券化背后的资产是什么,以及如何评估基础资产的价值,如何充分揭示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因此,有两点似乎是清楚的:一是资产证券化不是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二是资产证券化改变了风险的表现形式,使风险的存量化变成了流量化,对危机的加剧和迅速传导起了重要的作用。从次贷危机到次债危机,风险的源头没有变,改变的只是风险的载体和形式。[①]
分析次贷危机的发生和传导机制,可以看出,美国的金融体制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首先,金融市场制度规定未达评级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资产支持证券(abs)等一系列证券化产品是不能被美国的大型投资机构如保险基金、退休基金、政府基金购买的,这本来是这个制度的优势所在,为的是有效化解风险。然而却并没有规定不能将这些产品卖给美国的投资银行。因为美国的投资银行也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故法律的漏洞使得次贷债券顺利的进入了高评级的金融机构。而投资银行将其打包后再出售给大型投资机构,利用财务杠杆将风险放大了几十倍、上百倍,为这个链条的巨大风险埋下祸根。其次,美国的投资银行即国内的证券公司实行混业经营,利用其广泛的金融关系,大力开发金融衍生品,导致金融创新有余,风险评估不足。按规定,投资银行主要从事证券承销与经纪、企业融资、兼并收购、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等业务,对于其每项业务应有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控体系。但是大量衍生品开发导致其业务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它的能力范围,因此在风险来临之时有可能产生大的危害。因此,没有将这些业务拨离出来,让专门的风险投资公司去做,这是美国金融体制的第二个严重漏洞。
事实证明,加强金融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实施金融监管,充分揭示风险来源,合理评估风险程度,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实现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来源
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理考察其风险来源,资产证券化虽有效地将原始债权人的风险隔离开来,但这并不意味着资产证券就不存在风险,资产证券仍存在风险,按其与资产的联系可分为:资产风险以及证券化而带来的风险。
(一)资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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