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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理论基础探析

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理论基础探析

摘要

公开审判的司法理念早已深入人心,提及公开审判,人们想到的往往是庭审过程对社会或群众的公开,而对审判对当事人的公开却关注不多。面对社会大众,我国民事审判已经能够做到公开透明,媒体可以采访,公众可以旁听,但是面对当事人,单单在庭审中出席并不代表当事人就充分的参与了整个审判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世界文化的交流,我国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维权观念日益加强,甚至有人因为一元钱的标的也要求法院明辨是非,评判事理,一个有秩序、公开透明的庭审显得越来越重要,一份注重说理,令人信服的判决书所带来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对法院来说,怎么做到司法为民,以人为本,怎么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对公民权益的最大保护,怎么使正义得以伸张,纠纷得以解决,民愤得以平息,成了一个有效率的庭审所追求的目标。现在重申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重要性,就是要站在当事人充分参与庭审,表达诉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来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制度构建和完善。

关键词:对当事人公开,法官心证公开,少数人意见公开

一、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内涵

我国学者把公开审判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公开审判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开审判,“实质意义上的公开表现为庭审过程公开(包括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判决公开(包括判决的理由公开、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公开、判决的结果公开);形式意义上的公开表现为案件的审判对事人公开,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对当事人公开主要强调整个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有到场权,阅卷权等。还有学者认为公开审判包括对社会公开和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的公开包括:审判程序的公开和判决结果的公开。”而“对当事人的公开包括: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审理的进程计划和日期安排、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和证据资料、法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裁判的根据、裁判的内容等。”学者们的分歧点主要在于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上面,认为审判对当事人公开仅贯穿于法庭的审理过程,而不包括庭审前后的阶段;审判对当事人公开只要公开案卷资料,而不包括公开法官心证乃至合议庭的不同意见等。

本文认为,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和参与权,我们在制度设计或审判实践中,就不能仅限于庭审过程对当事人的公开,或只要双方在审判时都在场、能查阅诉讼资料即可,还要求法院应该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时候加以提醒,让当事人及时更正;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有疑惑时,告知当事人如何提交;在证据质证结束之后,证据仍不充分的,法官应及时公开心证,公开自己的法律观点,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证被公告送达的当事人的到场权等。在理论构建上,这就要求扩大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内涵。本文认为,所谓审判对当事人公开即民事案件一旦立案,从开庭准备阶段到整个庭审过程乃至判决书宣告的实质阶段都须向当事人公开。

二、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理论基础

公开审判的法律依据已毋庸置言,各国宪法或者诉讼法,乃至一些国际文件都明确了其重要性,可以说公开审判制度在保障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在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理论基础方面,人的程序主体性理论是最为基础的、最根本的方面,要求在诉讼中尊重人、考虑人,把人作为诉讼的主体而非客体。听审请求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要求我们在对人的权利做出处分的时候要体现人的参与性。而裁判的正当性理论则要求法官在做出裁判时要充分听取人的意见。

(一)人的程序主体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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