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司法民主化法律论文

司法民主化进程中“东方经验”的新探索

近些年来,围绕司法民主化的命题,就如何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法学理论界争论纷呈,各派观点争锋相对,互不相让。然而法学家们学理上宏观而抽象的争论似乎并未对司法实务中微观而具体的实践带来多大的影响。司法实务界特别是法院系统,直面案多人少、各类矛盾尖锐突出的现实,本着实用主义的态度,在保障陪审员进行传统的庭审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发挥陪审员作用的新领域如调解,并且取得了初步成绩。

笔者所在的苏南某基层人民法庭,位于经济开发的金三角地带,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类矛盾造成该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该法庭充分发挥陪审员的矛盾纠纷化解作用,让其充分参与诉讼调解,从而使一部分纠纷在陪审员的调解中得以化解。该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法庭的压力,同时亦使纠纷的解决更为彻底、更为平和。笔者认为,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对于司法实践而言是司法民主化进程中一种崭新的探索,其适应了现实形势的发展,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值得进行理论研究。本文将以该基层人民法庭的这一探索为分析样本,对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的理论可行性、实践操作性、制度构建启示等进行初步探索,以期抛砖引玉。

一、陪审员调解所能"承受之重"--陪审员调解机制之可行性审视

(一)越俎代庖抑或职责使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由此可以推断,陪审员在参审案件中享有调解的权力。另外,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有关于陪审员参与法庭调解方面的规定,确认了陪审员参与调解方面的规定,确认了陪审员参与调解的职权,因此,不管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赋予了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的权力。

陪审制度和调解制度的价值定位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后者是秩序、效率和自由,但是,我们不应忽视的是调解制度独特的价值:实体公正。而司法自由本身就是司法民主的体现,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在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这两种价值上,陪审制度和调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另外,由于现代法治是以程序公正为理念,而陪审制度也是该理念的忠实执行者。尽管,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但是,程序公正并不必然是实体公正。如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就是一个例子。使陪审制度成为众矢之的;另一方面,陪审制度基于程序公正追求而设立的陪审员遴选、有因无因回避、评议裁决等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便得司法效率大打折扣。这也是陪审制度备受争议的一个原因。而调解制度所独有的司法效率和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恰好弥补了陪审制度的上述两个缺陷,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源自西方的陪审员制度与具有"东方色彩"的中国调解制度并不冲突,并且可以相互融合。

从上可知,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赋予了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的权利和义务,可见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并非越俎代庖,而是职责使然。

(二)折损效率抑或事半功倍

调解是一项细致的工作,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去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有时花费在案件调解上的时间和成本比案件判决的时间和成本要多,因此,在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我国的司法机关面临着空前的审判工作压力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员往往会选择判决这一更为省时的方式来办理案件。


(未完,全文共6543字,当前显示143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