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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所有权法律论文

浅析添附所有权的取得制度

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附和、混合、加工是理论上公认的三种添附形式,添附作为一项所有权取得方式为大部分人所肯定。添附问题就在于隶属多人的多个物成为不能或者不值得分割的一物以后出现的所有权混乱,所以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依据何种规则在多个所有权人之间确定物的归属,这也是添附制度构建的意义所在。确定归属时,笔者认为添附形式、添附人的主观意识、所有人的不同地位则是必须考虑问题。

一、添附方式

添附方式不同,则所有权确定的规则亦各有差异。具体而言,添附方式主要有三种。

1、附合

(1)动产与不动产附合

罗马法的法律原则:“土地比地面之物更重要(superficiessolocedi)”。“建筑则是使建筑物添附于地皮,罗马法所有权的典型规范是这一原则:根据自然法,地面上的物品添附于地皮。”罗马法曾用“添附”理论解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土地在当时被视为最为重要的不动产。这一法律传统沿袭至今,便得到了今日的附合规则,即不管物的结合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还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在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时,鉴于不动产的价值往往较大,所以添附物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

(2)动产与动产附合

在动产与动产附合时,往往会根据价值的比例来决定由谁取得所有权,遵循着价值高者得的原则。若可以通过价值、效用、性质等因素确定出最重要的动产,尔后由该动产所有人取得添附物。如果价值相当,则各动产所有人按照符合各自动产的价值的所占比例共有添附物。

2、混合

一般规定是动产之混合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定,故在此不再赘述。

3、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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