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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范公民代理行为法律论文

浅论合理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的制度及措施

随着社会整体维权意识的增强,公民代理在各种纠纷解决的场合不断涌现,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使部分人的权利得到了保护;另一方面公民代理人法律知识欠缺、业务水平差等限制条件,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无法适用现行制度的要求,甚至有的公民代理人颠倒黑白,干扰司法秩序。如何合理规范公民代理行为。20xx年新民诉法对此采用了保留并设置相应限制的原则。虽然制度在不断健全,但从近期实践的情况来看,仍存在很多问题,制度与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故笔者拟从合理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入手,着重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提出合理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的一些制度及措施,希望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帮助。

一、合理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关于公民代理行为的存废可谓是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公民代理行为能被法律所承认应当是有其现实需求及理论基础的,而公民代理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亦要求相关部门对此进行合理规范。

(一)必要性分析

1.历史的必然性我国出现诉讼代理人的历史可追溯到奴隶制社会,主要是贵族之间争议时各自利益的代言人,一般为臣下以及其惩罚措施的承受者;进入封建社会直至近代,被称作“刀笔吏”和“讼师”的民间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逐渐普遍,几乎成为一种固定的职业,但这种代理行为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亦有挑起诉讼,扩大争端的嫌疑;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在立法中虽然认可了公民代理的存在但又有了一定的监督措施。因此,从我国源远流长的公民代理历史文化可以看出,公民代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对司法的不利影响使得我们必需正视其合理规范的必要性。

2.经济发展的必要性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距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一些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不存在法律人才缺乏的情况,但在偏远、落后地区,专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较少,导致百姓诉讼困难,因此掌握一定法律知识和技巧的普通公民就成为百姓诉讼的首选;但由公民代理人衍生出来的“黑律师”、“土律师”违法代理等行为亦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些人既不受律师行业协会的约束,也无法对之进行有效约束和监管,从而加剧了钻营此漏洞的利益攫取者从事非法代理活动的行为。如上访、信访“老户”代理诉讼,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故进一步完善合理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的制度及措施已是势在必行。

(二)合理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诉讼代理行为不仅要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还需要接受政府机关及人大代表的监督,而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又明确规定了公民代理的一些监督限制措施,这就使得合理规范公民代理行为不仅从法律上,还在制度上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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