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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实务集约化改革法律论文

刍议民事审判实务集约化改革

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变革的转型期,也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突显期。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使得审判力量不足与审判任务繁重的矛盾日益加剧,这一问题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案多人少成为制约法院工作的“瓶颈”,加之各类新型案件的出现,使得案件审理的难度日益增大。而担负着全国80%以上一审案件审判任务的基层人民法院,更被时代的潮流推向“风口浪尖”。笔者在基层人民法院从业6年来,目睹了经济发展、社会转型给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实务带来的冲击与“困境”。本文试图从分析基层法院传统民事审判模式的现状作为开端,探索民商事审判实务的集约化改革之路。

一、传统民事审判模式的现状探析

(一)概念:何为民事审判模式

《现代汉语词典》言,所谓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本文所讨论的民事审判模式,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配置方式以及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法院的审判权是通过法官的具体审判行为实现的。法官不仅是一定审判模式中的具体程序的管理者和案件的裁判者,而且他们的审判行为还直接制约着审判模式所追求的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问题,是一切民事诉讼制度的中心问题,它揭示了民事诉讼与人类历史上对一些重要的政治、思想问题不断变化的解决方式之间密切联系。”因而衡量某种审判模式的好坏,关键在于其是否能使法官充分发挥其内在素质和能力。

(二)探析:传统审判模式之现状

1、我国法院系统的内部机构设置。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其他上级法院除不设人民法庭外,内部设置的规定与基层法院相同。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根据以上原则规定,通过各级编委会批准设立,具体情况各地各级法院总体接近且上下级基本对应。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比较,存在以下几点出入:一是除了刑庭、民庭等内设审判部门外,还设立了办公室、研究室、政治处等内设行政部门。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符合当前法院工作实际的;二是还设置了一些内设审判机构或以庭命名的业务机构,如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庭(后来一般升格为执行局,有的还下属执行庭);三是有的庭室名称已发生了变化,如经济庭,现在一般均称之为民二庭,这一点是随着各界对经济法的认识改变后所作的相应改变;四是很多法院将同一审判专业的庭室分开平行设置,如刑庭分拆为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等,民庭、立案庭也有类似的安排。原因既有人员和工作量的增加,也有对同一庭室内部功能作细化区分,也有出于追求干部职级待遇的驱动;五是有的地方出于加强内部管理制约的需要,近年来新设立了一些机构,如审判管理办公室、技术室、行政装备科等等。本文限于主旨与篇幅,讨论内容仅涉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审判管理部门和内设审判机构,不包括法院的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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