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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赔偿责任研究

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赔偿责任研究

摘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兴的劳动用工方式,在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20xx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一共四条,均是关于劳务派遣制度。新修改的第九十二条规定,改变了原条款立法定位模糊、缺乏法理依据、司法实践适用难等问题。但新第九十二条对于劳务派遣法定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仍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易产生困惑,进一步明确该条在不同纠纷类别下的适用十分必要。

一、劳务派遣关系的特殊构造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最早起源于美国,之后陆续在日本、西欧等地区和国家出现。但各国立法中对劳务派遣的称谓有所不同: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使用"劳动派遣"一词,德国将其称为"雇员出让"或者"员工出让",欧洲其他各国、美国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则将其称之为"临时劳动"或者"租赁劳动",并将由此形成的雇佣关系称为"临时雇用关系"。

对于劳务派遣,我国学界亦称劳动派遣、派遣劳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劳务派遣制度传入我国。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简称fesco)是我国最早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90年代中期,劳务派遣开始盛行。当时中国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再就业。对于农村劳动力而言,其外出就业时,往往由于信息不灵通而找不到用人单位,其职业技能、法律素质、城市生活知识等方面也难以满足转移就业的需要。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将当地农村劳动力组织起来,由劳务派遣单位为其寻找用工单位,对其进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保障其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及很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城镇下岗人员而言,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从事一些临时的、灵活的就业,也符合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需要。随着我国高校的扩招,高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压力日趋严重,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就业也不失为一种选择。因此,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以其适应社会用工需求、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方面的优势,在21世纪初期迅速发展壮大。但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劳务派遣被滥用,就业稳定性差,同工同酬难以实现,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现象突出等等。

为规范劳动用工市场,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20xx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首开劳务派遣法律层次立法之先河,设立专章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务派遣作出明确的定义,但根据其条文表述,可以将劳务派遣定义如下: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或监督下从事劳动,系一种特殊的雇佣劳动形态。至此,"劳务派遣"一词成为了我国的标准用语。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劳务派遣制度的理解还远远不够。

(二)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

劳务派遣制度与传统用工模式相比,因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的存在而形成"三角关系"已是共识。因此,厘清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理解劳务派遣制度的前提。对此,理论界一直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学说和二重劳动关系学说的争论。

1.一重劳动关系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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