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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执行难法律论文

罚金刑执行难的立法解决路径

摘要。刑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刑罚的轻缓化,而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发挥中心刑的作用是达到刑罚轻缓化的主要途径。我国1997年刑法史无前例地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提高了罚金刑的适用率,但同时也陷入了罚金刑执行难的尴尬境地。笔者通过立法状况入手分析,对罚金执行难问题的原因进行探讨

关键词:罚金刑执行立法

一、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及其适用现状

总则中,对于罚金刑的相关规定在刑法的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其中规定罚金的数额应该依据犯罪的情节来决定。罚金缴纳的时效为随时追缴,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能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

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判决率比较高,但是罚金刑的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罚金刑事所有刑种中在执行方面问题最多的一个,大量的"空判"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罚金这一刑种在执行中的严肃性。实际上,在国际刑罚轻缓化的大趋势下,各国已经逐渐意识到罚金刑的重要作用。罚金刑的有效性体现在其的普遍适用价值,对于各种严重程度的犯罪都有威慑力。美国每年有数十亿美元的罚金不能缴纳,例如,在纽约市,在所调查的一个地区判处的罚金中,能够缴纳的罚金仅占19%。在另一个地区,罚金的缴纳率仅为14%。

二、我国罚金刑立法现状的缺陷

(一)罚金数额的裁量原则过于僵硬

我国刑法总则中确定罚金数额的标准只有犯罪情节的轻重,明显可以看出这个唯一的确定保准使得罚金刑的确定过于僵化,即缺乏其他的衡量标准,这就忽视了作为财产刑一种的罚金刑,如果不考虑行为人的经济情况,即不考虑所判数额的罚金可被执行的可能性,其结果就是导致罚金刑的高"空判率"的出现。忽视了刑罚的个别化,有些受刑人因家庭贫穷、无固定收入,根本无力缴纳或只能部分缴纳罚金。有学者认为虽然现行刑法没有规定裁量罚金时要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但审判实践中通常是这样做的,但是只有把这样的规定以刑法明确下来,才具有更加确定的强制力。

(二)必并科为主的罚金刑配置模式,使得执行率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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