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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审判中的若干程序失范行为考察

当前民事审判中的若干程序失范行为考察

摘要。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运作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生成和提升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程序是否规范,是除实体保障之外对民事审判公正高效与否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环节。因此,当前民事审判运作过程中存在的超审限、庭审及裁判文书瑕疵和司法礼仪等程序失范行为,不仅要予以重视,还要在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下,灵活区别对待。

关键词:民事审判;程序失范;文本;处理

当前,法院系统确实存在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审判任务繁重;同时民事法官还承担过重的审判外任务,由此所引发的案件处理无法精细化的现象难以避免。正因为如此,审判程序中出现不少审判行为已经偏离了既有规则,如立案拖延问题、超审限问题、文书瑕疵问题以及司法礼仪问题等,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案件质量,也波及到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都对此给予极大关注,最高法院在20xx年1月发布《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法院要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江苏、北京等地高院都相继出台了案件质量评查规范或者指导意见,对包括民事审判在内的所有审判失范行为予以规范。

一般来说,行为层面的失范是社会成员难以遵从或遵从社会规范的成本大于受益,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带来更大收获时发生的违反社会规范甚至法律、法规等行为而产生的现象。民事审判失范行为,是指民事审判法官(裁决者)自身行为与民事审判规范(尤其是程序性规则)不符的现象,二者存在冲突。按照失范行为原本规则的性质要求来分,民事审判失范行为可以分为实体失范行为和程序失范行为。当然,本文所探讨的,仅是民事审判中因程序失范行为所导致的问题及其处理。

为此,笔者一方面选取了一些法院制定的涉及案件质量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本,另一方面"管中窥豹",选取江苏中部z城市中级法院为观察样本,通过与部分民事法官访谈,以获取较为客观的观察结果。

一、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的规范性文本考察

目前,从法律层面来看,对于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的规范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中,新民事诉讼法中有两处规定:一是在二审程序中,第170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发回重审;一是第200条对对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当然,这些规范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院系统考核机制的存在,发改案件指标控制较为严格,上级法院需要考虑下级法院的考核任务而"手下留情";二是申请再审的审查十分严格,启动也比较困难,因此对程序失范行为的救济也较为困难。

实际上对于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的规范,还以法院系统自身的规范为主。除最高法院发布的《意见》外,各家法院也都纷纷出台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开展形式各样的庭审、文书质量评查。笔者选取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京法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浙法办法》)、《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粤法办法》)、《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以下简称《绵法办法》)等文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大致呈现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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