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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版权保护法律论文

摘要:20xx年年末,一则令人担心的消息在人人等社交网络上迅速传播:网上下载音乐的免费午餐明年可能就没有了。百度宣布将旗下音乐产品整合到新的平台"百度音乐",存在于百度首页十年的mp3图标就此谢幕。这个20xx年诞生,伴随诸多八零后度过青葱岁月的音乐产品,十年后消失了,被百度音乐所取代,除了mp3,百度随心听、千千静听等音乐产品也被百度音乐整合。业内人士分析,百度整合音乐是要迎接在线音乐付费变革,预计在线音乐市场会出现价格战。本文拟通过对网络环境下mp3版权保护的困境,mp3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我国mp3版权保护的现状等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有益的想法,以促进我国版权保护的事业越来越好。

一、网络环境下mp3版权保护的困境

1.1权利主体的难以认定

在《电脑商情报》侵权一案中,在侵权行为已定性的情况下,争议的焦点却在于如何证明本案的原告是网上作品的原著作权人,在网上该作品署名为"无方"。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单位为作者。"但这一规定在审理网上作品侵权案时很难操作,因为在网上使用笔名是司空见惯的。当作者将作品上载于自己的主页时,他们尚可能通过对主页的勘验证明网络作品原作者的身分,毕竟主页的注册人会拥有该主页的帐号和密码;但如果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作者署笔名以电子邮件形式直接向网站投稿,更进一步说,如果网络使用者直接在bbs上发表署笔名文章,那么在既无密码又无帐号,甚至连电子邮件可能是伪造或不存在的问题下,如何确定作品的原著作权人呢。传统的举证分配机制在这类情况下已显力不从心。这对于那些想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版权的网络创作型人才来说是非常不利的。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蓬勃的文化产业,是我国原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化环境变的虚假横行,抄袭遍地。

1.2证据效力的不确定

在因特网版权侵权纠纷中,直接来源于案件的证据往往是电子邮件,因此认定电子邮件的原始证据效力就成为查证侵权事实的关键。根据民诉法有关证据的理论和审判实践经验,原始证据一般要求是原物和原件,以确保与案件本来情况相符。但电子邮件是一种数字化信件,从技术角度来看,极易被篡改和伪造,且这种篡改和伪造可不留痕迹。因此确定诉讼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邮件是否为原件就很困难,电子邮件在审理中作为法律证据的效力十分有限。这就给mp3版权保护带来了很多现实中难以操作的问题。

二、网络环境下mp3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网络时代,mp3的版权问题一直是困扰业界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早在20xx年,国内数字音乐市场因为版权问题纠纷一度出现停滞。也就是这时候,各大唱片公司针对百度的mp3侵权诉讼纷至沓来。20xx年7月,环球、华纳、滚石、索尼-百代、正东、新艺宝和金牌娱乐等香港七大唱片公司,联合状告百度公司未经允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对涉案的137首歌曲进行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并为此向百度公司索赔经济损失167万元。20xx年8月,环球唱片、华纳唱片、索尼唱片三大国际唱片公司将百度告上法院。这些唱片公司认为,百度提供的mp3搜索链接服务侵犯了它们的著作权。三大唱片公司列举了128首流行歌曲,要求百度立即停止侵权,并索赔6350万元。

2.1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2.1.1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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