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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调解书生效制度的适用及其分析

诉讼调解作为法院化解矛盾的主要方式之一,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较好的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有利于缓解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案多人少矛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本文就诉讼调解的生效制度方面做一些探讨。

一、现有的法律规定:签字生效与签收生效并存

(一)一般规定

20xx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这是调解书生效的一般规定,即当事人签收生效,在签收之前当事人享有反悔权。

(二)特殊规定

同时该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条规定了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可经记入调解笔录、当事人及审判员、书记员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即当事人签字生效。

20xx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在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新民诉法第九十八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下,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此时,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为当事人签字生效。

此外,20xx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中第十五条规定了简易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的生效为当事人签字生效。

综上看出,调解书生效时间为"签收"生效与"签字"生效并存。即在简易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的,一律为当事人签字生效。在普通程序审理中,一般情况下为签收生效。当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下,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并且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为签字生效。

二、司法实践中调解书生效的表述

由于新民诉法中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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