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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惩戒与司法职业保障研究

司法惩戒与司法职业保障研究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关于《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司法公信力、公正司法、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司法基本保障等六个司法关键词,将司法这一定纷止争的特殊"暴力"手段再次推向公众视野,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也体现了公众对公平、公正、公开司法的关注度持续上升。而在全面建设公平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环境中,法官作为司法的重要实施者,对其违法行为的惩戒和独立司法的职业保障是两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司法惩戒与司法职业保障概述

(一)概念

1、司法惩戒

司法惩戒,是指通过成文法、不成文法对法官不当行为的惩戒作出规定,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监督法官行为,促使法官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在我国现行体制之下,纪律处分与法律惩戒一并成为司法不当行为的两大重要处罚手段,其中《法官法》从任免、惩戒等方面对法官的职业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

2、司法职业保障

司法职业保障,是指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二)司法惩戒与司法职业保障的关系

从表面上看,司法惩戒与司法职业保障是两个相互对立的主体,而从所欲达到的目的来讲,司法惩戒等同于公正司法、司法职业保障等同于独立司法,二者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互为目的和手段。

1、司法惩戒的目的在于公正审判,公正审判离不开对独立审判的保障

法外无特权,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都应该受到追究,小到内部纪律惩处,大到法律制裁,即便是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也不例外。在这一基本的认识之下,还应该有一种思想就是,惩戒并不是最终目的,司法惩戒的设置是为了让手持法律利剑的法官们在行使审判职权时多一些心理威慑,进而保证公正审判。

为了达到公正审判的目的,司法配置上就要到位,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对独立审判的保障。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一府两院"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也就是说,从法律地位上来看,法院应独立于行政机关而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而单从地方法院财政不独立、法官管理并行纳入《公务员法》这两点上就可以看出法官职业保障的建设任重道远。"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这一点上来说,如果公正审判是目的,则职业保障便是手段。

2、司法职业保障的目的在于独立审判,独立审判需要通过惩戒制度的约束来保障公正审判

在当前法院处于矛盾纠纷的风口浪尖、稍有不慎法官便成为

指责、怪罪和宣泄对象这一大背景之下,法官面临着较高的职业风险。因此,提高对法官职业安全、待遇、权力和地位的保障绝不是让法官获得"法外特权",而是为让法官在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之时免除后顾之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了宪法依据和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的具体落实,法院法官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时便少了很多顾虑,不必担心人情照顾不到而招致的权力报复。当然,独立审判并不是法官按个人喜好将审判权作为实现个人意志的工具,"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建立健全的司法惩戒制度是另一种形式的监督,从这一点上来说,如果独立审判是目的,则司法惩戒便是手段。

二、我国司法惩戒与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的成绩和不足

(一)司法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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