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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法律论文

推动“无理访”化解之社会管理创新选择

涉诉信访工作是当前关涉政治大局、和谐稳定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是集中反映法院裁判社会认同的晴雨表。为进一步推动涉诉信访工作,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涉诉信访"五项制度"在全国各级法院推行,这一举措对促进全国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就金坛市人民法院而言,近年来的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11月中央政法委交办的10件信访案件息诉的有7件,息诉率70%,其他方式报结1件、办理终结的2件,总结案率100%;常州市政法委交办24件案件息诉的有14件,息诉率58.33%,办理终结的7件,其他方式报结1件;20xx年省法院交办3件进京访案件息诉1件,息诉率33.33%,其他方式报结1件,办理终结的1件;20xx年省法院重点交办、转办10件信访案件,息诉5件,息诉率50%,办理终结的3件,其他方式报结2件;20xx年"信访积案化解攻坚年"交办2件信访案件,办理终结2件;20xx中央政法委交办3件4人信访案件,息诉1件,息诉率33.33%,办理终结2件;20xx年年省法院"巩固提高年"交办51件信访案件,息诉息访51件,息诉息访率100%。

但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一类特殊涉诉信访案件难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化解,在这类信访案中,当事人缠诉缠访虽不合法、不合理但是却值得同情,矛盾在社会转型期凸显,有些是历史问题,有些是关系到基本生存权的困难,往往容易造成重复访、越级访,处理难度较大,如何处理好这类涉诉信访成为了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对这类"无理访"进行了分析,以基层法院的司法范畴为视角,探讨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基层法院如何通过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化解这类"无理访",以期抛砖引玉,为推动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和基层法院的社会管理创新供有益的参考,全文共8500字。

一、旧问题:对涉诉信访中"无理访"的剖析

(一)类别:涉诉信访"有理"与"无理"之界定

涉诉信访意指"对于那些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纠纷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是生效裁判,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申诉、再审申请,或是提出其他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关的事项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信访内容是否由法院处理瑕疵所致,本文又将涉诉信访分为两大类--"有理访"与"无理访"。

1.有理访

案件处理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未能得到公正待遇而引起的信访案件,本文将其归类为"有理访"。这类涉诉信访的当事人因其所涉案件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司法腐败、审判质量欠佳、执法不力、审判效率低下等现象,导致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受损,其所进行的信访属于在寻求正当司法救助未果下的无奈选择。这些信访案件产生的责任主体在法院自身,消解这部分信访案件,唯有从自身查找原因,采取严格执法、责任追究、提高法官素质等措施来推进司法文明程度的提升,在此本文不予赘述。

2.无理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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