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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量刑法律论文

追求理性与感受的和谐:量刑规范与均衡的另类解释

"醉驾入刑"一年了,围绕它的争论也持续了这么久,从最初的"醉驾该不该入罪"、"醉驾是否一律入刑"、"与醉驾等同的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处理"到现在的"醉驾如何量刑"、"醉驾量刑如何规范与均衡"。如果说最初的争议主要是在法学家、立法者、不同执法主体之间展开的话,现在的争议则是普通民众将问题的矛头直指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为什么同样是醉酒驾车,有人处6个月实刑,有人处缓刑,有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又为什么同样是醉酒驾车,判处的拘役刑期相同,罚金却相差数倍。一个个的追问,其实质在于社会公众想知道法官量刑的根据是什么。量刑的方法是不是科学。量刑的过程能不能向社会公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量刑是否应当均衡,如何均衡。这一个个的追问,体现了群众的一种要求,他们要求能够参与到司法的过程中去,司法应当将其过程展示给社会公众;这一个个的追问,催生了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这一个个的追问,迫使法官理性行使量刑权时不得不充分考虑群众的感受,追求两者之间的和谐。

量刑规范化改革正是回应这种需求而生。经过三年的试点、推广,笔者所在的j省法院已全面推开这项工作,并在今年7月起全面运行刑事规范化量刑管理系统,对与十五种罪名相关的量刑数据进行采集和统计,便于高级法院对相关罪名的量刑情况进行监测,对量刑指导意见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与司法实务界如火如荼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不同的,学界始终有一种声音,对这一问题保持警惕。他们认为规范量刑难在如何确定基准刑,难在量刑因素的不确定,难在全国发展的不均衡。量刑规范化不等于量刑精细化,绝对均衡的量刑是镜花水月,可望而不可及。而且对于法官来说,每个案件都不可能完全相同,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因此量刑应当是个别化的,应当是法官依照法律,依照司法规律,根据自己的理性和经理,依照自己对每个案件的独特理解进行自由裁量的过程,如果将法官的自由裁量化为账本上的加减乘除就抹杀了法官理性的价值,忽略了司法的客观规律,忽视了法官的主体价值。

笔者以为,无论是学界的谨慎、实务界的积极,还是公众的怀疑,量刑规范已经真实的存在于我们国家的法律生活之中,它要求规范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的过程、步骤和结果公开在法庭上,以这种方式重建公众对法院的信心,以这种方式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量刑规范作为沟通法官理性与群众感受的桥梁而存在,也在为促进两者的和谐而努力,这不失为解释其存在价值的另类视角。笔者下面将结合所在j省c市法院(下辖七个基层法院)自20xx年5月至20xx年4月审结生效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缓刑适用情况对这一问题作一分析。

一、案件审理情况

这一年间,全市法院一共审结生效的案件是227件,全部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危险驾驶罪,均为单个自然人犯罪,有罪判决的比例为100%。判处实刑的154件154人,占67.84%;判处缓刑的73件73人,占32.16%。

案件在七个基层法院的分布很不平衡,最少的是q法院仅1件,最多的w法院达106件。在各个法院之间,缓刑与实刑的比例也很不同,如t法院的缓刑比例达到42.86%,j、w法院的缓刑比例也均超过30%。

量刑分布与缓刑相关度。判处1个月的24件;判处1个月缓刑的15件;判处1个月15日的39件;判处1月15日缓刑的5件;判处2个月的55件;判处2个月缓刑的45件;判处2个月15日的12件;判处2个月15日缓刑的2件;判处3个月的17件;判处3个月缓刑的4件;判处4个月的7件;判处4个月缓刑的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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