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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领合理合法信访诉求的思考

信访是人民群众表达自身合理诉求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条重要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积极而又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信访条例的颁布和信访制度的实施,各类越级上访、进京赴省访、缠访、闹访、串联访、重复访等非正常访现象日渐突出,无序表达和无理诉求的趋势异常严峻,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上访秩序和国家各级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近年来,受信访的大趋势影响,人民法院面临的涉诉信访的风险和压力也正在日益加剧。日益繁重的稳控和化解压力,不仅耗费了人民法院大量司法成本,也分散了大量精力,研究和分析涉诉信访的深层次原因,引领群众合理合法表达信访诉求,无疑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涉诉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诉信访存在的合理性

20xx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长沙召开全国法院信访工作会议,涉诉信访首次成为人民法院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顾名思义,涉诉信访这个概念是与“诉讼”有关的信访,具有独特的涉诉性,包括信访人、被信访人、信访成因的涉诉性。具体来讲,涉诉信访,其信访人必须是与进入人民法院诉讼中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被信访人原则上是人民法院或与案件相关的承办人、承办法官。其信访原因是信访人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不满或对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其矛盾纠纷在正常的司法诉讼途径中得不到全面解决,转而希望通过信访途径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其信访形式有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上访、申诉等。其信访事项包括: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检举、投诉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或违法行为,与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求助、求决、求执等问题。因此,涉诉信访往往是与具体的司法案件相关联,既可能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也可能涉及诉讼程序、案件裁判、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及法官是否办案廉洁、办案态度等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信访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集中体现了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受我国法律的保护。我国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也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结果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二、引领和解决好当事人合理合法涉诉信访诉求的现实意义

1、引领和解决好当事人合理合法涉诉信访诉求是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对信访反映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务必认真解决。涉诉信访是与诉讼相关的司法活动,它往往是司法不公、不廉、不作为、慢作为的折射式体现,反映当事人合理合法权益要求得到维护和实现。

2、引领和解决好当事人合理合法涉诉信访诉求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的积极回应。当前,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呈现出许多新要求、新期待,表达诉求的方式日趋活跃和激烈,解决诉求的期待日趋强烈,人民群众的信访意识、权利意识、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面对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只有齐心协力切实解决好群众在诉讼活动中反映出的强烈问题,把群众的合理合法涉诉信访诉求处理好、解决好,才能以实际行动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宗旨,才能进一步把实现好、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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