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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制:破解土地征用矛盾的新方式

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制:破解土地征用矛盾的新方式

对于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当前比较普遍的做法一是货币补偿,一是土地换社保。这两种做法因可操作性强而被广泛采用,但也存在严重的后遗症。前者,农民“卖”掉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仅有的补偿款用完后,如何面对今后的生活,他们的后代又如何立足与发展。后者,虽说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但政府公共财政却承受起了沉重的社会负担。因此,近年来各地党委、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征地制度改革:既为城市化、工业化征好地用好地,又使农民不失保障。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制便是现有体制和国情下的一种有益探索。

一、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制的构建与运作

土地股份合作的操作方式是把土地折合成股份,以土地入股,收取红利。这种操作办法最显著的特点是:土地虽然被征用,但农民和村集体并没有最终失去土地,土地的保障仍在,可以消除因失地而产生的潜在不安定因素。

土地产权股份化,从理论高度说,一是土地使用权股份化,允许农户将其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以及相关权益以股份的形式进入证券市场;二是土地所有权份额股份化,即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视为共有产权,赋予农户一定的土地所有权份额,农户可以个体的所有权份额作为股权进入土地市场。但从当前的国家政策和体制看,土地要直接进入市场是不现实的。因此,比较可操作且能获得成效的方法是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产权的流转。

土地产权流转可以采用转租、转让、转包、入股和抵押等方式,出让土地承包使有权,或农户将属于自己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份额出让,或集体组织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出让、出租、发包等。征用土地过程中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把被征用土地作价折合成股份参与征地单位建设和运营,从而获取红利或股息。土地作价折股的方法灵活多样,基本做法有两种。一是在征地补偿费比较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把征地补偿费折合成股份;二是在土地补偿费不容易确定的情况下,由农民个体或村集体与征地单位谈判确定,以土地现有的收益为基数折合成股份。在利润分配上,可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盈利情况进行红利分配;二是农民用土地入股后,取得固定的股息。在支付上,谁用地谁支付,政府用地由政府支付,企事业单位用地由企事业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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