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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告知的形式为

范文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探析第22卷第1期白城师范学院学报vol.22,no.1

2008年2月journalofbaichengnormalcollegefeb.,2008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探析

张海凤,张振宇

(白城师范学院政法系,吉林白城137000)

摘要:保险法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一项先合同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包括投保

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一方不必再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方式应当为询问回答主义,履行有限的告知义务;投保人一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包括保险人解除合同和提高保费,法律对于保险人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中图分类号:f84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118203

保险法上的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

同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立保险合同时,,、遗漏、错误或欺诈,我国《保险法》17条第1款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是保险制度有序运行的重要前提。本文拟从我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发,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分析,并就告知义务制度的完善作出一些探讨。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性质对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性质,学者之间曾有争议,有人认为是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即属于合同义务,有人认为属于先合同义务。对此争论,通说认为,虽然实践中保险人均在合同中载明此项义务,投保人也是在填写投保单时对保险标的的各种重要情况进行说明的,如财产保险中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所有人,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

收稿日期:2007-12-3

,,在作

,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保险合同,须先测定危险,确定是否承保、确定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以确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囿于技术上的限制,保险人测定危险须告知义务人协力而为,以利于合同的签订,即投保人告知义务的根

[1]

据在于危险测定说;并且这种告知义务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是法定义务,因此属于合同法上的先合同义务的范畴。而《保险法》第37条规定的危险通知义务则属于合同成立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属于合同义务,性质上不同于如实告知义务。

二、告知义务人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人是投保人,但是《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因此《海商法》规定的告知义务人是被保险人。笔者认为,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作为告知义务人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在

作者简介。张海凤(1975———),女,白城师范学院政法系教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张振宇(1986———),男,白城师范学院政法系学生。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第22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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