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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文章标题:现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一、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度的缺陷

1、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没有过多强调政府的责任。一个国家助学贷款开展的如何,关键在于政府。从国外助学贷款成功的案例看,助学贷款大多以政府贷款为主,同时,助学贷款的引导都是由政府统一指挥。而在我国,政府对银行的支持力度仅限于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突出了政府不出资、不拿钱,而以行政命令要求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这种行政命令型背后,实质上是政府把责任推给银行,造成事实上的政企不分,影响银行作为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商业银行担负不起如此重的担子,让商业银行以不良贷款增长为代价支持寒门学子入学,这并非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选择。

2、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设计没有考虑参与主体的公平性问题。一个良好的制度设计应该符合约束与激励相容的基本原则。参与此项活动的经济主体不仅要受到相应的约束,而且有愿意从事此项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美国,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提供助学贷款,由州政府进行担保,联邦政府进行再担保。如果学生违约没有归还贷款,或者由于死亡、疾病等原因无法归还贷款,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将向银行赔付95的拖欠贷款,银行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而我国,当助学贷款的政策性、准公共产品性与商业银行的效益性发生冲突时,受伤的往往是银行。这种对银行利益较少顾及的制度安排是助学贷款这枝“好花”难结“好果”的主要症结之一。

3、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没有建立对助学贷款拖欠者的配套惩治机制。20xx年,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新政策规定高校要负责贷款初审,督促学生及时还贷,建立借款学生信用档案的责任以及违约率高的学校多承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若干意见”在加重高等院校管理责任的同时对于受贷学生日后是否能及时具备还贷能力和信誉状况并无实质性作用。可见,在控制贷款风险方面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于中标商业银行而言,只得在对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并不擅长风险管理的学校进行贷前审查之后,具体经办贷款资金结算手续,学校进行的贷后管理自然难尽人意。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仍处于无从控制、无人控制的状况。

4、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和收息方式单一性在实际操作中有难度。助学贷款新政策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利率不上浮,欠息不计复利。同时还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2年内开始还款。在经济较发达、毕业学生就业率高的地区,还贷率就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助学贷款有可能出现借款学生毕业后在1-2年未还款期间,放款银行收不到贷款利息的情况。同时,还款方式的单一性也增加毕业生的还款难度,一部分毕业生到外地就业,结果到期无法缴存贷款本息。前几年助学贷款的不良贷款率中,有一部分是由于还款方式单一而导致毕业生有钱“难还”引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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