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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法院警务保障工作的几点思考

警务保障是司法警察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而依法实施的安全服务保障职务行为。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日趋复杂和不断面临的新情况,基层人民法院需要建立健全适合审判工作特点的警务保障体系。笔者现结合基层警务保障工作的实际,探索适合审判工作特点的警务保障途径和方法。

一、警务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及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20**)》中就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中提出:“要改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明确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作用、职责和职权,优化司法警察的职能设置,规范人员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适合审判工作特点的警务保障体系。”警务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法院审判工作需要为前提,充分发挥司法警察服务审判的职能,为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警务保障,切实排除警务保障安全隐患,维护司法审判秩序和社会稳定。警务保障工作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全面性。警务保障的全面性就是要求以整体保障为主,局部服从整体,整体统领局部,达到整体最佳的效果。也就是说,从全面警务保障着眼,局部保障入手,统筹考虑,达到各项职责的协调统一,使各项警务工作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和落实,从而达到整体上的最优化。

二是动态性。警务保障的动态性强调警务工作的快速反应和动态防控的要求,使警务保障工作呈现复杂多变和高度动态的特征。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警务安保工作会遇到各种新类型、新情况、新事件,如何做出快速的应急反应,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和动态的防控手段,需要对警务保障综合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三是层次性。警务保障工作的层次性体现警务保障在实践中针对不同情况、不同部门的特点,分清轻重缓急,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民事保全、执行工作由于具有突发性的特点,用警说要就要,说走得走;刑事宣判由于案件重大、复杂等多方面的原因,当庭宣判的比例还比较少,用警不排期,临时用警比较多;涉法上访、群体上访、闹访问题一旦发生,需要迅速出警,迅速处置。所以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要分清轻重缓急,宏观上保障审判的大局,微观上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保障任务。

四是有效性。警务保障的有效性体现在警务保障工作要及时、优质、高效。警务保障工作的实效性是警务保障的根本目标,把做好审判保障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采取“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方法,从细节入手,严格落实安全制度,把警力用足、用到位,严防人犯逃脱、自残、行凶等问题的发生,确保人犯、审判人员、法警自身的安全,维护法院的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二、基层法院警务保障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内部原因

1、警力不足。以刑事开庭被告一人为例,按照《四项规则》的要求,押解警力配备比例为1:2;看管警力配备比例为1:2;值庭警力配备为2人,传递、展示证据材料和传唤证人为一人,维护旁听秩序2人;安全检查工作至少配备2名警力(其中一人必须是女警)。依照最基本的比例配备就需要9名警力,可基层法院法警整体编制还没有达到9人。由于警力不足,日常工作繁重,训练少,难以面对日益复杂的审判工作需要。

2、警力分散。目前法警队伍力量比较分散,个别法警充实到基层法庭,可用的一线法警较少。由于法警编制固定,要求按法院总人数的12%配备,所以老干警不退警,就没有空缺编制招录新警。导致现有警力总量不足,包括领导岗位、特殊岗位人员,有时警员需要公休、调休或病假,因此每天能够用于一线警务保障的力量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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