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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法治建设的思考

我国在法治建设的推进中虽然取得了不小成效,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加快建设、努力推进。

一、存在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立法速度较快,但部分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笼统,法律本身的逻辑不够严密,条文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此外,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没有及时进行立、改、废。同时,在法律体系内部,由于对立法活动协调和监督不够,对某些过时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清理,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如“按照简易程序罚款”,1996年《行政处罚法》规定数额为50元,而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却规定为200元。这种在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导致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断层”和“缺项”。

(二)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不够彻底。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在实际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太大,导致一部分法律带有明显的行政部门利益色彩,使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影响。司法机关相对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较差,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此外,由于个别行政机关未能严格依法行政,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有的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缺乏应有的交流沟通,互相戒备排斥,甚至对立、对抗;有的执法者方式简单粗暴;有的甚至吃、拿、卡、要,收受贿赂。

(三)法律的权威性有待进一步树立。人治与法治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树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权威力量。法律无信用,法治必然难以展开,人民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法治也就很难成为民主的要求。当前,个别领导干部未能正确认识法治的重要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当事人遇到纠纷不愿求助于法律而是寻求其他解决途径,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法律信用的缺乏。例如,一些干部存在“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错误的认为法治建设搞好了,群众法律意识增强了,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作会越来越难做,造成习惯以“人治”来管理社会事务,而忽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此外,少数人存在着“信访不信法”的思想。从一些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看,有的是司法终结的案件,而当事人仍上访或信访,可以或多或少使有些人有利可图,这使法律的权威受到了挑战,也对法治的推进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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