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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政策法规对监狱罪犯管理的冲击及创新思考

自《刑法修正案

(八)》出台以来,与之相配套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也相继作了重大修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至此我国新一轮刑事政策法规的重大调整基本完成。这一系列刑事政策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开始对监狱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它所引起监狱押犯数量和构成的急剧变化,以及刑罚执行政策的重大调整,必将对监狱罪犯管理产生强烈冲击,直接挑战监狱现行的关押能力、监管安全形势和罪犯管理模式。为适应刑事变革和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监狱以创新罪犯管理手段为中心的行刑改革已迫在眉睫。

一、新刑事政策法规对监狱罪犯管理产生的冲击

1、监狱押犯总量将持续增加,关押容量严重不足的矛盾更加凸显。新刑事政策法规的实施对监狱押犯数量的影响有增有减,但减少的押犯数量极小,而增加押犯的数量将呈现出短期内剧增而后持续平稳增长的趋势,监狱实际押犯总量将有大幅度增长。对监狱押犯数量增加的因素较多,⑴死刑数量减少。⑵新增罪名6个。⑶降低了部分犯罪的入罪门槛。⑷敲诈勒索等3个罪名的法定刑期提高到了十年以上。⑸不得假释的罪名种类由原来的6种增加到9种。⑹限制了“8+1”死缓犯的减刑。⑺延长了死缓犯、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服刑期。⑻提高了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⑼移交监狱收押执行的罪犯余刑由一年以上改为三个月以上。⑽扩大了不符合监外执行情形的收监执行范围,明确了监外执行中不计入刑期的情形。在监狱押犯数量的显著增加的同时押犯结构也将发生显著的变化,对监狱现行关押能力和罪犯管理能力将形成巨大冲击和挑战。

2、监狱重刑犯人数将持续增长,监管安全风险凸显。新刑事政策法规实施后,在部分经济型死刑减少的同时,部分犯罪的法定刑期提高,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刑期延长,对“8+1”类死缓犯实行限制减刑,有期徒刑的最高法定刑期提高到了二十五年,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对“8+1”类的严重暴力型犯罪限制假释,使刑罚处罚的重罚化表现突出,带来监狱收押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等重刑犯人数剧增,服刑改造时间延长,重刑犯将长期呈现“多进少出”趋势,在押犯构成中的比重将增大。越来越多的重刑犯将在监狱内度过从未有过的漫长刑期,受政策限制监狱已有的减刑假释及计分考核制度将难以对他们发挥促进改造的积极作用,部分罪犯将会产生悲观失望、甚至绝望,而采取自杀自残、绝食自虐等行为;还有少数罪犯因刑法修改前后形成的巨大反差而产生仇视政府的心理,从违规违纪、抗拒改造开始不惜铤而走险,狱内又犯罪案件将增多,引发哄监闹事、行凶袭警、脱逃越狱、武装劫持等恶性事件的几率将大大增加。监狱押犯构成更加复杂化,重刑犯所占比例增大和服刑期限长期化使监狱的监管安全风险空前加剧,维护监管安全的压力将持续加大。

3、监狱短刑犯数量在短期内猛增,短刑犯管理面临新挑战。由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移交监狱收押、执行的罪犯余刑由一年以上改为三个月以上,同时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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