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实践的思考
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是人民政协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依据。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为新时期新阶段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指明了方向。如何充分发挥政治协商职能作用,营造协商民主良好氛围,更好地服务于科学决策,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并用经验指导和推动工作。
一、近年来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探索
近年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作出的规定和要求,在贯彻落实《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政协章程,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职能的过程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协组织结合实际,在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方面进行了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以资阳市为例:
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原则。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突出了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地位。坚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避免了政治协商的随意性和流于形式。坚持民主协商、增进共识,强调了通过政治协商达到促进形成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政治局面的目的。
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具体内容。一是细化“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将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重要决定,“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重大改革措施等纳入协商内容;二是重申将“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纳入协商内容;三是明确将推荐和建议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人选纳入协商内容。这些内容体现着“三在前三在先”要求,有利于政治协商制度的贯彻落实。
明确政治协商的具体形式。将会议协商、书面协商、恳谈协商作为常规的政治协商形式,同时注重总结实践经验,灵活运用和不断探索新的形式。一是会议协商形式。主要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题协商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等形式。二是书面协商形式。主要包括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或政协以协商报告、建议案、提案等书面形式反馈和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恳谈协商形式。党委和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约请政协领导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政协委员进行面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实践表明,政治协商形式的多样性,拓宽和畅通了政治协商渠道,也使政治协商更加常态化、更富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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