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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参与地方立法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宪法》第二条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立法法》也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些都为新时代的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设区的市的立法作为最低一级的地方立法活动更是应该注重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尽最大可能吸收社会公众的立法意见,使其成为提升立法质量,立良法、行善治的一项重要保证。

一、保障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重要性

人民参与立法是立法的力量源泉,是地方立法内容合理合法,具备民意权威的本质要求,是地方立法的生命所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把握地方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宪法规定,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把握好立法工作方向的一个标准就是看它是否能够为人民的更全面、更充分的发展提供保障。我们能否始终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从民意中汲取立法的动力和营养,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有利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对地方立法而言,由于立法范围一般及于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有关的地方性事务。与人民的的联系更为紧密,关系到本地区公众的切身利益。生活于该地区的人民对于本地区的事务也往往有更多的了解,因此他们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往往更符合客观实际,更有针对性,更有利于法规的实施。这些意见和建议吸收到法规当中去,必然会增强法规的时效性、特色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人民参与地方立法还可以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使立法主体接受监督,遏制立法腐败,减少立法中部门利益保护主义,保证地方性法规的客观、公正。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这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确保立法工作合法性的根本要求。

(三)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有利于制定的法规贯彻执行。法规的执行性不但取决于立法机关的决策能力,而且取决于决策信息的多寡和采用机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最大限度吸收到的民意,代表着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不同的利益诉求往往是立法机关作出理性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和决策依据。再通过反馈机制等实现立法者和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立法过程的"从群众中来",而正当法规正式颁布实施再"到群众中去"的时候,必然会提高公众对法规的理解和支持,提升法律法规的公信力,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规在执行中的障碍,同时更增强了民众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而促进法规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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