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县地税局的税收法制工作的建议与思考
一、推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以来所取得的成效
(一)法制工作制度主要是从源头上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执法过错,是对税收征管实践行为的一种规范,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诚信征税,延伸纳税服务,是对纳税人的一种法律援助,是杜绝征税人员乱征乱罚的一种有效途径。但是在具体实施法制员工作制度过程中职能制式的机关块状结构对这一新生事物在认识上还不够统一,在执行中这种块状结构,在统筹协调上还存在一些不够畅通的地方,加上税收所固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持征,征纳双方这一对矛盾始终尖锐存在,受客观经济发展,税收外部环境的影响,在执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值得研究探讨问题,基层税收法制员工作的个人作为不符合集体审理规则,容易产生缺陷,因为现在绝大多数的基层税收法制员都是兼职,都有自已的征管任务,对自己的行政执法行为如何界定,在同一基层机关,在没有行政职务或无赋于特定权力条件下,不可能超越分局长或所长的权限,对执法工作进行把关审理,如果外部环境不变,法制员没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基层法制工作只能是被动应付,很难深化。
(二)是受税收计划体制的制约。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已多年了,但是税收工作依然还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模式,指令性税收计划、超收计划在税务系统已成定式,“计划指导征收”这一模式的运行,使以法治税工作受到削弱,在税源与计划发生矛盾时,这里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税源总量的增长,在年初计划不变的条件下,使“函养税源”有了广阔的空间(即使追加计划增幅也是有限),新的税收征管法对缓征税收作了明确规定(要经省级局同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多少户能按此规定运行。如何能够做到按期申报,足额纳税,更不用逾期申报,加收滞纳金和处罚。这种情况下齐全的执法文书资料——只能是体现税收面上的名富其实的“纸上谈兵”;一方面是税收计划的下达超越了经济发展和实际的存量税源,使预收税款、“寅吃卯粮”变为可能,在税源不充裕的情况下为了完成税收计划,便“以票引税”,预收税款或贷款交税等,这便是时常所提到的“税收水份”。以上两种情况使十分“刚性”的税收,变成了“弹性”税收,法制何以体现。还有一个方面就是税收总量在快速扩张以后,一些地方仍然提出税收的加速增长和规模扩张,同时以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形式,通过指令性计划再层层分解,这种法制下的“税收计划经济体制”是税收法制难以深化的主要症结。
(三)是税收的均衡入库论。税收的均衡入库对保证政府财政的支出十分必要,因为我国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实行的是月薪制,与依法治税明显相悖,从税收法制角度讲税收没有“蓄水池”。要做到依率计征,按期申报,足额纳税,月度均衡入库就很难做到,金融部门就是按季结算存息,如要做到月度均衡必然要人为调节。
(四)是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中对抽象的税务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把关,并且规定了审核率按季企业单位100,“双定户”不低于25的审核面。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国市场大流通,人员大流动,商吕大交换,通讯快捷,交通便利,信息传递快,一些商品生产经营者已经打破地域界线,相关于做好县地税局的税收法制工作的建议与思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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