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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内控机制的缺陷及其再造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农村信用社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初步构建了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的内控机制。但是,从农村信用社现实情况看,其内控机制仍然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改造和重建。

一、农村信用社现行内控机制的缺陷

由于产权不明晰,在我国农村信用社目前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实际上是缺位的,同时农村信用社的所有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等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从而造成农村信用社现行内控机制存在缺陷。

(一)有“三会”制度,缺“三权”制约。目前,农村信用社从形式看,都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等一整套治理机构。在这个结构中,社员代表大会代表所有者,是信用社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产生,拥有决策权;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拥有经营权;监事会拥有监督权,按照这种制度安排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但在实际运作中,这些相互制衡的“三会”制度并未产生“三权”制约的实际效果,作为委托人的社员代表大会与作为代理人的理事会。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二者之间的行为目标并不总是能够保持一致,社员代表大会实质上也是理事会控制;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提名和聘任,而且理事长可以兼任社主任,这就将相互制衡的理事会和社主任置于同一主体的控制之下;而监事会没有常设机构,对理事会和社主任没有弹劾权。这样,所有权力实际上集中在信用社主任一人手中,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其经营决策往往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失去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滋生腐败。

(二)有资本管理制度,缺资本发言制度。目前,农村信用社在资本筹集、资本使用、资本补偿都有比较完备的管理规定,但目前农村信用社所有者是缺失的,入股社员不是所有者,也并没有行使股东的权利,他们入股的目的是想从信用社获得贷款,而不是参与信用社内控管理。因此,农村信用社目前缺乏资本代言人,资本没有发言权。

(三)有内控约束规制,缺内控激励机制。从总体上看,大部分农村信用社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比较健全,涵盖了信贷、财务、审计、保卫等各个岗位和各个操作规程,但管理监控性的多,强制性的多,约束性的多,缺乏激励性的内控机制,特别是对经营管理者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事实上,在出资者-经营者关系中,要强化激励与约束,就必须对经营者实现责任(利益)的货币化和契约化(法律化)。但现实中信用社主任及经营管理层的报酬非货币化和责任非契约化十分明显,出现了事故、风险,可以按规定扣工资奖金和无限赔付,但做出业绩,做大规模却不能随之增加收入,没有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绩工资制,因而没有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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