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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继《民事诉讼法》之后也确立了第三人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但该规定未能给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只是确立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两个内在因素,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充当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显得内容单一、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有部分条款涉及了第三人问题,但相对于具体的司法实践过于狭窄,也未尽完善。上述规定给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和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带来了诸多不便,甚至造成实践上和理论上的诸多混乱。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对其不能充分理解并准确把握,难免会发生遗漏第三人,错列第三人、混淆第三人等程序性错误,导致错审误判。随着《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实践的进一步深入,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将越来越复杂,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科学设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判断标准,对于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完善和司法实践,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和见解。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虽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对第三人的概念大致都认同以下看法是,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第三人是原、被告以外的诉讼参加人,第三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2.第三人参加诉讼须是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经发生且诉讼程序尚未终结前进行。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自己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3.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为了防止诉讼结果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且该权利义务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相关。4.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审判实践中对第三人的把握

(一)正确认识在行政诉讼中确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行政诉讼法确立第三人制度,主要的目的和意义是。第一,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不仅可以实现诉讼的合并审理,而且可以避免可能发生的诉讼,使可能发生的诉讼同已经发生的诉讼实现合并审理。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节约诉讼成本,减轻讼累。第二,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通过第三人参加诉讼,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查清案情,作出正确裁判。同时避免由于时过境迁,可能出现人民法院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提高人民法院办案的质量。第三,有利于保护作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和监督作为第三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行政,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第四,有利于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提高人民法院办案效率。允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节省诉讼时间,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因新的诉讼而带来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二)对“利害关系”的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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