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引题:代表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作此规定,是为了防止人大代表改变公仆地位,防止人大代表可能发生的违法乱纪、意志衰退、脱离选民、脱离群众,不对选民负责,甚至以权谋私等。选民通过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使我国的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置于全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督促代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督促代表加强学习,改进工作,弥补不足,更好地发挥作用。该条规定对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作用起着具有非常重要、积极的意义。但我们在基层人大工作的过程中发现,人们对人大代表应享有的权利一般比较重视,而对其应尽的义务,特别是应接受选民监督更容易忽视。对代表的监督在方式、范围、程序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真正意义上的广泛的、有效的监督,还缺乏完整系统的经验和做法。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选民对代表发挥的作用不够了解、不够满意,人大代表也很少向选民传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有的代表对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少;走访选民了解情况少,在本月中提出议案、批评、意见、建议少;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少;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动工作少。同时,有相当一部分代表还认为自己所在代表小组活动开展形式比较单一,活动内容不够丰富。
以上情况表明,重视和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是当前人大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否则,将影响人大工作的开展和加强,影响人们对人大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
二、问题:选民监督代表工作引起高度重视
代表接受选民监督,向选民述职、报告工作,在我市宝应县、邗江县人大试点的基础上将逐步推开。从目前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情况看主要存在着选民监督意识不强、代表履行职责不够、监督机制不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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