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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检察院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情况进行分析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司法腐败的突出表现,也是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为严厉打击和全面预防此类犯罪,鹤岗市检察院就近几年来鹤岗市检察院查处的有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例进行了认真分析,为预防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当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从触犯的罪名来看,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和徇私舞弊居多。近年来,该市共查处36起各类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14件、徇私舞弊案7件、刑讯逼供案6件,占案件总数的75%。这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密切相关。特别是公安机关掌握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一些干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往往滥用职权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最终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二)从职业分类上看,以公安警察居多。在43名犯罪嫌疑人中,公安警察32人,占总人数的74.4%。公安机关所接触的多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比较低,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往往不予配合,用常规的办法一般不会奏效,办案人员特权思想还没有彻底清除掉,往往出现留置被调查对象时间过长,用刑讯逼取口供的情况,因而构成犯罪。

(三)从工作表现来看,多数都是单位的骨干力量。在涉案的43人中,有党员28人,副科级以上干部17人,其中县、区公安局副局长3人。许多人因为工作表现突出多次受过各种表彰奖励。但是这些人普遍不重视加强自身修养,不注重学习,法律知识也知之甚少。由于他们工作在第一线且工作比较勤奋,直接接触当事人的机会多,因而犯罪的机会也比较多。

(四)从文化程度上看,学历水平和法律水平不高。在涉案的43人中,文化程度初中5人,高中17人,大专19人,大学2人,但实际的学历水平却不高,很多人对自己所犯罪名不知道,因无知而犯罪。某林业公安派出所所长,因非法拘禁罪于1999年3月被立案侦查,当检察官问其传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不得超过多长的时间,李居然回答不上来。

(五)从思想动机上看,绝大多数的职务犯罪行为都是出于徇私徇情。在这36起案件中,几乎全部都具有徇私情节,有的是为个人工作出成绩,有的是为小集体谋利益,有的是受亲友所托,有的纯属是为了一已私利。见利忘义、徇情枉法是他们的共同的特点。

二、司法机关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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