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调控模式的转变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调控模式的转变
一、经济调控主体——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
我国政府经济调控模式有效运行的条件之一就是解决它将对“什么”发挥作用,即经济调控的对象,而对象的确定则取决于经济调控主体——政府的经济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即由计划经济时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并重的调控转变为对以宏观经济为主兼顾微观经济的调控。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是否调控微观经济,大家众说不一。有些人认为,政府应只管宏观,不管微观,宏观管住,微观放开,担心政府介入微观经济又会重新导致过去那种管得过死的局面,影响市场经济的进程。应该说,这种担心是明智的,但把政府宏观和微观经济职能截然分开,未免武断。笔者认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经济发展的“追赶阶段”,加之,我国的市场经济基础也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因此,不可能只靠市场的自发作用来完成如资本积累、经济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事项,一定既要发挥政府宏观大政方针政策的正确指导,又要发挥政府微观资源配置的优势,克服市场缺欠。可以说,政府对微观经济适当的调控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这种转变具有以下特点:
1、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恰当性。我国政府经济职能无论涉及宏观经济还是微观经济方面,都不是原来计划经济时期那种完全抛弃市场、政府垄断性的调控,而是市场和政府职责合理分工,二者职能互补。市场和政府都是配置社会资源的工具,凡是市场配置资源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如效率、竞争力、活力等都有市场发挥作用。同时,由于市场又不是万能的,凡是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应充分行使其职能,主要表现为:(1)市场机制既无法控制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又无法控制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和通货膨胀等问题。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一;(2)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成本高、效益低等特点,这使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失灵。这样,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二;(3)经济活动产生的“消极外部性”,即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将部分成本强加于他人而无需支付代价,如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等。仅靠市场机制无法吸引企业自觉控制污染,消除消极的外部性。政府应责无旁贷承担排除经济外部性的职能,这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三;(4)人所共知,虽然市场机制能有效解决效率问题,但不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调节社会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四。(5)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在于法律规范的保障。因此,建立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秩序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五。(注:参见陈振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角色——从国际经验看转轨时期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开放导报(深圳)1997、2/3、22-25。)这五项基本政府经济职能是政府与市场相互配合、协调互补的产物,表明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恰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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