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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部分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政府行为比较研究

中国部分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政府行为比较研究

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全局和整体而言,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各个局部来看,不同地区的农村在发展过程、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上又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和严重的不平衡性。(注:中国的政治社会自古代以来都是一个以非均衡为特征的社会,这突出表现为城乡之间的差异性。见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第4-5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但中国社会的非均衡特征不仅突出表现为城乡之间,而且突出表现为地区经济社会之间。)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是错综复杂的,涉及主观和客观诸多层面。其中政府行为无疑是一个极重要的变量。

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化的实现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内蕴自发和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国自1987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却是要在短得多的时间内实现经济社会的超常规发展,以尽快缩小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其间政府扮演着一个特殊角色:改革与发展的启动者和推进者。而对较之城市更为落后的广大农村地区来说,政府的这种作用则更为显著。

长期以来,中国农村总体上说具有相对封闭性和自发展性,即经济发展不仅封闭在城乡大社会系统内各自展开,而且相对封闭在一个个以行政区划为边界的大大小小的社区(省、市、县、乡、村)内各自展开;社区边界与行政区划同构,要素在社区之间难以流动,使得农村社区必须依靠自有资源独立地发展经济。由于资源禀赋、历史背景和发展水平的差异,作为与家庭、宗族、血缘紧密联系的农村社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出了不同的发展方式和独立的经济利益。作为社区利益的代表者和社区经济的管理者,县、乡(镇)政府甚至包括村级组织理所当然地负有组织社区经济建设,推动社区经济发展的责任。随着“分灶吃饭,权力下放”的改革,地方政府由上传下达的中转机构演化为国家经济管理的一个层次和组织地方经济活动的主体。(注:王乐夫主编,郭巍青、唐兴霖副主编:《经济发展与地方政府:对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一项研究》,第36页,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王乐夫、唐兴霖:《珠江三角洲: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7年第4期。)地方政府拥有了独立的财政,成为相对独立的一级政府,承担起社区经济的组织者与协调者。同时,作为地方经济活动行为主体的地方政府有其自身的利益追求,这种利益追求只有在推动社区经济增长的过程中才能得到满足。这样,对地方利益的追求成了地方政府推动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力。

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拥有诸多优势。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使其拥有较强的动员能力,社会主义的理想和原有制度的刚性造成了社区成员对政策的心理依附与地方信赖,使地方政府拥有了其他任何经济主体难以相比的信用度;在现实的制度背景下,地方政府更容易获得一些稀缺资源,如土地征用、银行贷款、财政支持等;在获取信息、理解政策方面,地方政府也拥有较多渠道和智力优势,等等。这些优势的存在使地方政府更有能力优化配置社区内有限的资源,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

本文通过对广东、江苏、山东、甘肃等省若干农村地区的政府行为进行异同比较研究,着重分析政府行为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利弊得失,以期从共性与个性的结合上探索政府行为的合理内容,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政府行为,使之适应并积极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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