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一隅之见
文章标题:人民监督员制度一隅之见
摘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近年来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是检察机关在决策机制上接受外界监督的一种措施。检察机关通过探索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逮捕、决定撤案、不起诉等部分决策环节向社会公开,通过这项制度,办案人员更注意证据的审查和程序的规范,更注重文明办案,有利于办案质量的提高。不仅有助于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而且也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职务犯罪侦查司法公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人民监督体系的一部分。所谓人民监督是指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权力的所有者为保证权力在正当范围和轨道上运行,而对委托出去的权力以及权力的行使者进行监察、督促和控制的活动。[1]高检院为了解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监督问题,同时也为了体现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一年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初步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这一制度的全面试点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引起更进一步的较大反响,有的观点认为这一制度是自我作秀,有的观点认为从制度的设计到推行能够看到,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向前发展,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水平的完善提高,以往旧的司法体制下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被逐步摒弃,取而代之的是程序公正观念。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强化对检察权监督的背景下产生的,通过规范的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实现了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促使检察机关更加公平、公正地行使侦查权,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基本理念。经过前期一阶段的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本文对这一制度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思考的基础上,试从基层院试点实践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提出一隅之见。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监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程序和制度。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充分论证,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中以下工作(不含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作出撤销或不起诉的)实施监督:
1、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2、拟撤销案件的;
3、拟不起诉的。同时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一些违法情形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在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等。《规定》第三十条至三十四条从严格执行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表决权、监督工作享有经费保障作出了规定,并对妨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造成犯罪的,依纪依法处理,对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的背景、功效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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