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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罪犯人权及其保护

文章标题:论我国罪犯人权及其保护

[内容提要]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广泛发展,保障罪犯权利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有关罪犯权利的规定,系统地阐述了我国关于罪犯人权的基本观点、立场、方针政策和做法,认为我国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依法平等地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并且通过国际法对罪犯人权保护的比较研究,阐明了我国罪犯人权的主要特点,即立足于改造罪犯,注重罪犯的发展权,重视保护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的权利,保障罪犯权利的实际行使,罪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最后,通过对罪犯权利的分析,来看我国刑罚执行中人权的保护。

一、人权的起源及我国罪犯人权

“人权”是伴随着西方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而问世的。西方人权学说的雏型自14一16世纪意大利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孕育产生,其成果是确立了“人"的地位和人性自由,否定了神权统治,形成了由“人”的发现,联系到“人的本性”,再由此推导出“人的权利”这一西方人权学说的基本思路。到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了以洛克为代表的“天赋人权”学说,他断言:“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此学说成为英美人权立法的直接源泉和理论支柱。1628年英国国会提出的《权利请愿书》规定公民享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裁决处罚、强占民宅等权利。1679年国会通过了《人身保护法》,16**通过的《权利法案》增补了有关诉讼、请愿、免受酷刑等一系列以确立个人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为核心的“天赋人权”。该学说传入北美后,迅速成为美国人权立法的灵魂。1776年美国通过了被马克思称赞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它以政治纲领的形式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卢梭提出了著名的“社会契约论”,主张每个人都应把自己的自然权利“全部地、毫无保留地”转让给国家,作为“国家的一个成员”从国家那儿得到“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并成为有保障的“真

正的权利”。集中体现这一学说的是17**法国公布的《人权和公民宣言》,这是资产阶级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将人权原则加以肯定,并将“人权”和“公民权”相提并论。至此,西方资产阶级确立了以“人性论”为根基,以“天赋人权”为内容,以“政治权利”为政治形式的人权理论体系。

罪犯的人权,也就是罪犯作为人应享有的法律权利和非法定但应享有的其他权利。罪犯作为犯了罪的公民,其法律地位与普通公民是有区别的,但他仍然是人,因而应当享有人权。早在第二次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对于已经就逮的犯人,却是禁止一切不人道的待遇,苏维埃中央政府已经明令宣布废止肉刑,这亦是历史上绝大革命。”j中国罪犯的权利应从我国实际出发,从我们党和国家关于罪犯人权问题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出发,既要考虑到最大限度地保障罪犯应享有的合法权利,达到将其改造为新人的目的,又要切合我国监狱工作的实际,不能一味与发达国家监狱的物质生活水平相攀比。

二、国际法对罪犯人权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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