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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中的刑讯逼供

文章标题:浅谈法律中的刑讯逼供

[目录]

1、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

2、当今为何要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

3、刑讯有功还是有过的制度分析

4、刑讯逼供行为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使这一行为有了存在成长的空间

5、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对策

[摘要]刑讯逼供作为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环节出现的一种侵犯人权的不文明现象,在立法上早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但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行为本身却并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有了禁止的规定而销声匿迹。

[关键词]刑讯逼供、减少刑讯逼供、提讯。

一、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

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轻信口供,还规定判案不要求必须有被告人口供,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确实屡见不鲜。大家都知道口供不可靠,办案时过分依赖口供很容易出问题,但是又都千方百计去获取口供,似乎手中没有口供,心里就觉得不踏实。刑讯并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产物,在野蛮的古老法制中,烈火和沸水的考验以及其他琢磨不定的械斗的“神明裁判”就是刑讯的雏形。古老野蛮法的刑讯产生的根源是将人致于烈火中交给神来裁判。而几行年后的今天的刑讯已经有了自己新的意义,其产生的根源也发生了变化。

那么当代刑讯到底根源是什么。笔者想以刑讯本身为基上噗的揄方法向大家揭开其真正的面纱。

前面提到了刑讯的概念,既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口供在刑事诉讼中被称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属于证据的一种。而且是直接的,原始的证据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是因为案件已经发生不能重现,所以其他证据的获得具有很大的困难,激发人的惰性而使用刑讯来获得证明力强的口供。司法机关要口供就是要证据,这里我们推出了第二层的概念——证据。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刑事案件是已经发生而且不可能重现的客观事实,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件,证实犯罪的唯一途径,就是充分,全面地惧与案情有关的证据,并运用证据,经过正确的推理,判断,查明案件的情况,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离开了证据,要想查明案情,证实犯罪,是基本上不可能的,所以公安机关要费劲力气来获得证据。不仅如此,证据还是进行刑事诉讼的依据,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谎,就是运用证据的过程。在立案,逮捕,定罪的各个过程中,没有了证据就无法进行下去这里我们有从证据引出了第三层的概念——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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