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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法律分析

文章标题:刑讯逼供的法律分析

【内容提要】任何事物和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刑讯逼供也是如此。刑讯逼供的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层次原因,防治与遏制刑讯逼供,决不是几个规则或几部法律的规制所能解决的,它需要司法改革,更需要社会改革。

【关键词】刑讯逼供产生原因对策分析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野蛮到文明不断进化的历程,而反映人类社会文明进程的正是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日臻完善。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冲突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历史变迁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曲折进程。在古代社会,由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重在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因此许多制度设计简单、粗糙且不合理,涉讼公民的相关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兴起,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逐渐由惩罚、控制犯罪转向保障和维护人权,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日益呈现出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总体趋势。然而,就在诉讼文明化日益彰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诉讼手段残留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仍然禁而不绝。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在提倡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显得尤为迫切。

一般情况下,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都是基于对产生问题的原因的正确认识。关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已有的讨论似乎有公式可套: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上讲是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差、水平低,对刑讯逼供在认识上有错误,认为刑讯逼供只要不出人命即无大碍;从客观上讲,一方面是封建社会流毒和资产阶级国家警察刑讯逼供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对刑讯逼供者处罚不力,某些领导对刑讯逼供者不但不处罚,反而包庇、放任,等等。这些分析和观点不无道理,但却没有挖掘到刑讯逼供存在的根源,因而,最终得出的解决问题的对策也就是诸如领导要充分重视,民警要加强学习和培训,要建立和完善各项预防和监督机制等等公式化的结论。

而事实上,刑讯逼供的产生和存在是有其深层次原因的。

一、刑讯逼供是国家主动追究犯罪的必然结果

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并非始而有之,在专制制度建立之前,那些在我们今天被视为是犯罪的行为,如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盗窃等,在当时场被视为是对私人权利的侵犯,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而是由个人承担对犯罪的控诉,“法院”不主动追究犯罪,即“不告不理”。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地位平等,谁主张谁举证,国家机关对追究犯罪持消极的态度,因此,不可能也无必要用刑讯逼供来收集、判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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