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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与罪犯关系

文章标题:浅谈与罪犯关系

高文同志在《犯罪与改造研究》期刊20xx年第1期上发表了《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一文,该文内容涉及范围甚广,对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监狱工作进行了多方位的深刻剖析,其中不少观点鲜明犀利,切中弊端,很值得监狱各级决策者和理论工作者深思。同时,笔者认为,该文某些观点似显偏颇,比如说平等对待罪犯的观点,就值得商榷。该期刊20xx年第4期上,马力同志撰文认为,罪犯作为特殊公民与警察乃至一般社会公民的法律地位“从来是不平等的”;而高文同志则坚持认为罪犯应该得到平等对待,并且坚持认为“平等对待罪犯是我们未来十年打造新型监狱的核心理念。”平等对待罪犯这一观点究竟是否成立,并且进而应该成为我们监狱工作未来十年的核心理念。笔者认为对此应当作深入的分析,因为就平等而言,它总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通过深入分析,有助于弄清楚罪犯与我们(本文中的“我们”有大、小概念之分,因具体内容而异。大概念系指“人民群众”或“普通群众”,小概念系指“监狱机关及其警察”。)的地位究竟是否平等,罪犯是否应当得到平等对待。笔者拟从我们与罪犯的关系方面对此作些分析,并就教于大家。

一、从刑法角度看

刑法具有若干特性,而鲜明的阶级性是其中的一个显著特征。法律具有阶级性,主要是因为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统治阶级需要以法律为工具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尽管有些人忽视甚至否认法律的阶级性,但法律的阶级性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特别是刑法,它规定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统治阶级总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来制定刑法,把刑法作为维护其统治强有力的专政工具,因此,刑法的阶级性比其它法律更为鲜明。

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所决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当然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鉴于此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实质上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护人民,两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惩罚是手段,保护是目的。刑法的任务昭示出其鲜明的阶级性,人民群众受到刑法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刑法的惩罚。前者受保护而后者受惩罚,两者地位平等吗。显然是不平等的。笔者认为,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地位的不平等,其根源和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属政治范畴,因而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上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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