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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监狱机关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文章标题:浅论监狱机关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一)监狱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政治文明是“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一般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的实现程度。”山政治文明表现为以民主为核心,包容自由、平等、法制等的思想、制度和行为的形成及其过程,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社会文明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监狱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基础的客观反映,同属社会的上层建筑。

监狱工作与政治文明的发展密切相关。监狱是在社会进步发展到一定阶段,是人类摆脱了原始状态,有了国家之后才出现的社会现象。早在

1844年马克思就用了“政治文明”这个概念,并且曾经计划就“集权制和政治文明”作出专题理论阐述,人类的政治文明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国家的形成眉家的出现是政治文明的起始标志。凡有国家就有监狱,任何性质的国家都会建立相应的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监狱,以维持和保障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按照恩格斯的观点,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是以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为基础的,以阶级的产生和军队、法庭、监狱的出现为标志的。因此国家的产生,监狱的出现标志着人类摆脱野蛮的进步状态和程度,标志着政权运作的相对稳定状况,标志着领导集体统治艺术和技巧的成熟,标志着人类政治文明的开始,即人类社会进入了有组织的政治活动状态。

(二)监狱矫正制度的日益完善是政治文明进步程度的鲜明反映

监狱是依附于国家的一个“特殊标志物”,它既是社会的“病态产物”,也是社会的“文明标尺”,不同时期不同的监狱矫正制度,都是不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写照和反映。

无论是传说在尧舜时期的“置诸丛棘”、“画地为牢”,还是奴隶制、封建制社会的五刑体系;无论是《说文解字》中的“囚”,还是成语“请君人瓮”的产生等,均反映当时的矫正制度就是惩罚和报应,有了这样的酷刑、滥杀的理念,罪犯的苦辱、权利可想而知。资本主义初期的监狱,广泛采取的是“沉默制”、“独居制”等矫正制度,这些制度的结果也是导致大量罪犯发疯、变态和死亡。到了20世纪,西方各国监狱制度才趋于完善,普遍适用犯罪分类制度和累进处遇制度,直至现在的由监禁化向非监禁化方向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监狱始终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方针,加强对罪犯的分管分押,重视对犯人的教育矫治,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和严格管理,矫正改造了一大批罪犯。从中不难看出,社会越进步越发展,体现当时政治文明的监狱矫正制度也就越完善。

(三)监狱法律制度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法制保障之一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程度,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文明程度,尤其是政治文明进步的程度。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政治文明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制作保障,如果离开完备的法制就谈不上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一整套监狱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律体系就不完善,刑罚的功能就会弱化,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就失去意义和价值。清末监狱学者徐谦认为:“监狱制度与刑法审判二者有密切联系,监狱不良则行刑之机关未完善,而立法与执法之精神均不能见诸作用。无论法律若何完备,裁判若何公平,而刑罚宣告以后悉归于无效。”因此,加强监狱法律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对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政治文明进步和巩固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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