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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外宣传工作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作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问题也寄予了极大关注。但是,传媒与司法并不只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也不能把传媒与司法关系简单化进而忽略对两者间本质关系的深入探讨。应当发挥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使其蕴含着遏制司法腐败与保护民众话语权的目的,并结合实际对如何构建两者和谐关系的路径、现行的两种“战略”进行分析,使二者达到最终的和谐和良性互动,达到新闻的“喉舌作用”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双管齐下,相得益彰。

一、引言

一个文明程度越高的社会,越需要理性的积淀与传承,越需要人与物之间的和谐。与“和谐”相关的词句,中国古代有“君子和而不同”、“谐,和也”等等。而在当代社会里,司法与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而从这两者的内在关系看,矛盾与和谐随时伴随着它们:一方面,司法具有**性,要求其免除来自任何方面的干扰。我国诉讼法规定,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享有**的审判权,这就意味着法院基于本身的公正需求,也同样从内核深处衍生出包括媒体在内的干扰。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一切社会负面影响具有天然抗争性。因为传媒与司法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彼此之间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丰富内容及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传媒关注的热点[14]17-29。尤其是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巨大作用,可以把任何一件小事无限制地扩大。诸如近年来引起媒体极大关注的“武汉中院法官腐败案”、“沈阳中院腐败案”等就是典型例子。从这一层面上讲,媒体的监督对反对司法腐败具有良好的效果。问题的关键在于,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如何把握一个正确的尺度,或者说如何构建一种制度,使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合理构筑的框架内与司法机关的反腐败行动形成良性互动,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二、我国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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