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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摘要。驰名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一直是国内外法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机遇和挑战,为驰名商标的产生创造了一个较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树立了一大批世界品牌。这便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是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本文着重阐述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及国际国内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并指出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的称谓不一,英文称之为“wellknowntrademark”,日本和台湾称之为“著名标章”,而我国则称之为“周知商标”、“驰名商标”。这些概念虽然反映了驰名商标的某些共同特点,但不能说明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那么究竟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呢。这是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1996年8月14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及其它有关内容作了较为详尽、具体的规定。《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第3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此可见,我国的驰名商标有如下几个法律特征。

(一)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必须是名牌,这是其本质特征,也是与普通注册商标的最大区别,商标从侧面反映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商品(或服务)只有名优,才会产生良好的信誉和广泛的影响,才会有较高的知名度,才会被广大消费者长期接受,其商标也才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

(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强调公众熟知,但并非指所有的公众,一般指相关的商品经销者和使用者。同时也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交通信息条件有限,商品的适用范围和性能不同,故不能苛求驰名商标为所有消费者知晓。

(三)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律保护实行“注册原则”,驰名商标也不例外,认定驰名商标是否驰名只能在注册商标的基础上进行,“注册”是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认定”则为商标是否驰名的必经程序。这一制度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制度相联系、与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保持一致。

(四)驰名商标必须认定,国家商标局是唯一法定认定机构。实践中,我国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从国际贸易交往来看,目前国际上也只承认我国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因此,《暂行规定》第3条明确地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权属于国家商标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采用其它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这将避免过去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混乱状态,如国内一些企业随意聘请、委托某些协会和团体评选“驰名商标”,并广而告之,甚至有些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自由认定或推翻某一商标是否驰名。从而将驰名商标的注册、认定、管理三位一体化。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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