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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检察院监督研究

引言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体现的如何,在于其实践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下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中明确申明了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院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监督方式、监督效力等需要实践的考证和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本文总结了对该监督的研究现状并提出一些理论假想。

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检察院监督简述

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这就是所谓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该条作出如下解释》: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决定及执行都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属于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决定及执行的监督具体包括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执行是否适当、解除是否适时等内容。

二、理论研究现状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自规定以来,实务部门及专家学者鉴于对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规定进行了众多的理论研究,笔者经过总结,得出了理论研究的如下主要几个方面。

(一)强制医疗程序检察监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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