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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推动力

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支撑,不仅应该体现在法律的保障力与打击力上,而且应该体现在法律的推动力上。对发展循环经济来说,尤其是如此。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要求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它无疑是一种绿色经济、生态经济。与传统工业社会的经济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即“资源→产品→废弃物”相比,循环经济的增长模式是发展路径和模式的根本变革。因此,它必然不仅涉及整个经济体系的方方面面,而且与整个社会大系统的一切主要组成部分息息相关。某个小小零件的制造和使用,都必定涉及千家万户;而如果要求其循环使用则更得依靠无比繁复的整个产业链的重新安排,而且往往要跨越行政区域、超越行业界限,不可能仅凭主观要求、独家操作就能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循环经济特别需要坚强有力的行政权力作持久的有序的强力推动。而这种行政权力的执法依据,又涉及诸多法律体系的修改和完善。

人们已经注意到,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运用法律手段。我想补充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支撑,不仅应该体现在法律的保障力与打击力上,而且应该体现在法律的推动力上。对发展循环经济来说,尤其是如此。

传统的法律与法学关注的是法律的组织管理功能与惩戒功能,尤其青睐后者。因此,悠悠4000余年的中国法制史,几乎被写成了刑事法制史,而“法律无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是铁面无私的”等等熟语流播广远,于今未改,连“包青天”的脸谱都被涂成了漆黑颜色。强调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包括惩戒功能,不无其合理的成分,但绝不能视作真理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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