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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代表工作现状及对策

县、乡人大代表工作现状及对策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为了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全国人大早在1992年4月就颁布了代表法。然而,目前基层人大代表履职现状与依法治国、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总体要求尚有一定差距,离人民群众的企盼和要求相差甚远。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代表入口形式不够民主。我国宪法、选举法对各级人大代表的当选条件没作具体规定,都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法律规定政党、团体与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处于同等地位,但在间接选举中,一般都是上一级人大分配代表指标、下一级人大确定候选人,能公示一下候选人名单就算民主的了;在直接选举中,县、乡两级人大基本上也是效仿上级人大的做法,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几乎被政党、团体包揽了,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很少。在基层选举工作中,代表、选民的提名推荐权利难以得到应有的尊重,也难以获得与各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同等对待的法律保障。因而在有些地方选民对选举工作冷漠,对谁当选代表并不关心。由于代表入口形式单一、不够民主,给人的感觉是“当代表是组织安排的”,结果出现想当代表的人难以当选,当选代表的却不主动履职的现状。

——代表工作机构设置不够合理。从有关资料获悉,我国现有各级人大代表320万人,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人。据测算,间接选举产生的市以上人大代表不足10%,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占90%以上。从各级人大代表的分布层次看明显呈现宝塔形状,而从各级人大代表工作机构设置看明显呈现倒宝塔形状。占代表总数不足10%的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均设有人大代表工作机构,配有专职工作人员,拨有专项经费;而占代表总数90%以上的县、乡两级人大从事代表工作的人员少,经费紧缺,这种现状不仅与法定的代表地位、性质、职责和义务不相称,而且与县乡代表工作的实际需要相差甚远。目前不少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仅设主任一人,且很少有连任两届的,致使代表工作缺少连续性。从乡镇一级人大看,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大多数乡、镇人大目前仅配有主席一人,加之乡镇人大主席处于最基层,工作千头万绪,他们难以把主要精力用来抓代表工作,长期以来乡镇人大的代表工作基本上处于松散型状态,缺少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法制制约。从某种意义上讲,乡镇人大代表工作开展得如何,代表作用发挥得如何,完全取决于乡镇人大主席个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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