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化问题的思考
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面向社会购买服务或公开聘用的协助法官、检察官履行职责的人员。它作为**全面司法改革的配套措施,在推动法官、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招不来、留不住、用不好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在明确其职业定位的基础上,建立稳定的来源渠道、完善培养机制、畅通职业通道,是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定位
科学的职业定位是规划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制度的基础。在正在开展的**全面司法改革试点过程中,**市法院和检察院系统,都将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书记员,主要是协助法官、检察官从事办案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性辅助工作。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以及案件数量的持续增加,传统意义上的政法编制书记员将不复存在,会逐步被聘任制书记员所代替,在一名法官、检察官至少配备一名书记员的基本配置下,聘任制书记员将有相当大的需求量。另一类是辅警,主要是协助司法警察从事案件的办理和维护办案秩序工作。根据全面司法改革的要求,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占政法编制固定的比例,同样由于案件数量持续增加的原因,在司法警察人员不足的情况下,聘用部分身体素质好、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在司法警察带领下从事辅助办案工作,也必然是现实的选择。除以上两种情形之外,检察技术、司法行政等部门也可以为完成某个专项工作,使用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
由此可以看出,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不是政法编制人员,也不具有公务员、事业编制的身份,他们在法院、检察院办案工作中,处于辅助性、从属性地位,不享有案件的决定权,主要是辅助法官、检察官办案,根据法官、检察官的指令开展工作,司法责任相对较小。同时,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从事的都是一些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具有熟练工种的特征,这些工作对从业者的技能和经验要求比较高,而对于文化知识的要求相对低些。基于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这样的职业特点,无论是对于用人单位法院、检察院而言,还是对于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的应聘者而言,都不应抱有脱离实际的预期,而应在客观理性的基础上,规划切合实际的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路径。
二、建立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对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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