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公务员政策法规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天津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
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不含领导职务)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由财政全额拨款,担负一定行政管理职能或行政执法职能的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贯彻“凡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考。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应在单位编制限额和年度增人计划内进行。年度增人计划由主管区、县、局人事部门在上一年度12月底前向市人事局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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