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实施〈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细则》和《市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建、经营村镇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镇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村镇居民生活饮用水问题,由国家补助部分资金在镇、办、区、场(含建制镇,以下简称镇)、村庄(含村民点)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镇集中供水工程或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村镇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饮水安全办),具体负责村镇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的编制,并负责建设过程中使用材料、建成后经营、维护服务的监管。
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负责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审批、报批、投资计划下达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村镇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和水源地水质的检测、监测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村镇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控制饮用水水源及饮水安全工程周边的土地利用,并按照政策办理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手续。
市物价局负责村镇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市饮水安全办编制的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㈠优先考虑饮用水对人体健康影响严重的区域。
㈡平原以兴建集中供水工程为主;丘陵、山区可以建设单村供水工程;居住十分分散的地方可以修建单户供水工程。
㈢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经批准的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是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凡是没有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市饮水安全办应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控制规模,商市发改局向市水利和发改部门申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第六条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开工前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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