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卫生村镇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巩固深化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工作成果,优化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城市(镇、村)标准》、《省爱国卫生条例》、《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和《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各镇街和各村。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以及省、市、区爱卫部门颁发的《卫生镇村标准》,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自觉接受卫生检查与考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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