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村镇医疗制度补充建议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标准从的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的每人每年230元,按照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和补偿比的指导思想,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尽快惠及广大农村居民,结合我区实际,对印发《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调整补充意见》作如下调整。
一、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按等级管理,执行与之相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二、起付线
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设立不同的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含镇卫生院)5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区外医疗机构不分级别但应为非营利性)500元。
三、门诊统筹补偿(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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