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调整方案
为保证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施行,坚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补偿新机制,提高我市新农合基金的运用效率,依据《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务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发[2012]46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贴方案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实用范围
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仅实用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治理、施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执行零差率销售的村(居)委会办卫生室。
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补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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