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工程变更管理追究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变更过程中正确履行职责,强化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0〕142号,以下简称《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违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均要依据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违反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当的原则;责任追究及结果纳入责任单位的年度“效能机关”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
(一)项目业主(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及其主管部门;
(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三)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小组;
(四)相关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责任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组织处理;
(四)党纪政纪处分;
(五)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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