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清理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45号)精神,保持规范性文件清理与法律、法规、规章清理的有效衔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现就我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的范围和任务
(一)清理范围。1994年建市以来,市、县两级政府(含开发区,下同)及其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任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通过清理,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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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